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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 2017-11-13 ]

沪交研〔2017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以精英教育的理念指导博士生教育,造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身心健康,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系)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系)、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校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严谨学风、创新意识、探索精神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加深基础理论,拓宽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五条 普通博士生(含硕博连读生取得博士生学籍后)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医学院博士生为3年);直博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非定向的普通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6,直博生和定向的普通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7年。

 

第六条 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根据学校关于博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本学科学位标准制定本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博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

 

博士生培养方案应包括所在学科的学科简介、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学习要求,资格考试、开题报告、年度考核和答辩等培养环节考核要求、学术论文要求、学位论文要求等。完善各培养环节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博士生培养的过程管理。

 

博士生培养方案应由所在学科建设责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本规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发表学术论文达到《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后,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导师、导师组与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组共同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各学科应根据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以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体的导师组,包含2-3名高级职称以上的相关学科指导教师。

 

第九条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可变更导师;导师变更程序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导师与导师组应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二)督促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三)监督博士研究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进展;

 

(四)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

 

(五)培养博士研究生规范的科研道德、学风、品行、学术诚信;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提出分流或淘汰建议。

 

第十一条 导师与导师组应根据本规定和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审定后,递交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存档。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2周内申请修订。由研究生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导师组和学科负责人审定同意后,递交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完成修订并存档。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主要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前沿课和专业选修课四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总学分、GPA课程总学分及各模块学分要求由所在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拟定。各学科可根据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学科特点,对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课程学习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基本要求如下,各学科培养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课程。

 

(一)公共基础课

 

²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必修);《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1学分,选修)。

 

²第一外语:2学分,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生必修一门学术英语类课程。不满足《基础英语》免修条件的学生,需补充修读《基础英语》(2学分),计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²学术规范与科学素养类课程:1学分。

 

(二)专业基础课

 

(三)专业前沿课和专业选修课

 

²学术报告会:1学分。

 

第十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港澳台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程中的《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可申请免修, 但必须修读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社科类课程。

 

第十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研究生, 公共必修课程中的《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可免修。英文授课项目的国际研究生, 必修《中国文化概论》(2学分)和《汉语》(2学分),计入公共基础课模块。中文授课项目的国际研究生, 必修《中国文化概论》(2学分)和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社科类课程(2学分),计入公共基础课模块。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生进入博士生阶段后,应在硕士生培养计划的基础上,补充博士生阶段的课程内容和培养环节;各学科应在培养方案中明确硕博连读生课程学习的最低总学分要求。

 

第十九条 直博生的培养计划课程应在参照硕士生培养计划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博士生的课程内容;各学科应在培养方案中明确直博生课程学习的最低总学分要求。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可在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要求之外,选修相关学科的研究生课程,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可列入本人培养计划专业选修课模块,并计入学分。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可根据兴趣选修本人培养计划之外的其它研究生课程,经导师同意,计为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二条 对入学前已在我校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且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如果符合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并计入学分。申请免修可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附原始成绩单,成绩有效期2年),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五章 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资格考试是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对博士研究生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的主要内容;

 

(二)科研进展和专业技能;

 

(三)学术品德。

 

第二十四条 学科资格考试由学科组负责组织,学科组应组成资格考试小组具体负责考核事宜。

 

学科资格考试小组应由35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并确定考试小组负责人,主持考试工作。导师可以参加学科考试小组,但不得担任考试小组负责人。

 

同一学科同一届的学科资格考试小组应基本固定,以便进行公平考试。

 

第二十五条 普博生的资格考试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直博生的资格考试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内完成,直博生前两年课程学习的GPA2.7(适用于按照新成绩绩点计算规则<最高绩点4.0 >进行成绩管理的直博生,按照原绩点规则<最高绩点3.3 >进行成绩管理的直博生应达到的GPA标准是≥2.0);考试小组应在资格考试的1个月前通知博士生考试时间。

 

第二十六条 资格考试小组应对每位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试成绩按通过或不通过作出成绩评定,并综合博士研究生的道德品行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第二十七条 资格考试结束后1周内,各学科组应将试题、答卷、记录、成绩和综合评语交研究生教务负责人存入博士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第一次学科资格考试成绩不通过者,可在下一学期申请重考;两次资格考试不通过者,确认不适合作为博士生进一步培养但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者,经学生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系)审议通过、研究生院复议通过,可转为硕士生培养;转为硕士生后,必须在1年内完成硕士阶段学习及论文答辩,满足《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后,将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硕士学位。否则基于学业考核作出应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年度考核与答辩等环节。

 

第三十条 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博士学位论文能够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论文选题鼓励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博士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该在通过资格考试后,普博生一般应该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直博生一般应该在第三学年结束前完成。对于开题报告未通过者,普博生可在第三学年结束前申请再进行,直博生可在第四学年结束前申请再进行,确因其它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前完成开题报告者,可提出申请且经导师同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并在研究生院备案后,最长可申请延期一年进行开题报告。普博生在第四学年、直博生在第五学年内还未通过开题报告,确认不符合博士生培养条件但符合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经学生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系)审议通过并经研究生院复议通过,可转为硕士生培养;转为硕士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硕士阶段学习及论文答辩,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的,将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开题报告所用表格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三)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五)课题的创新性;

 

(六)计划进度和预期成果;

 

(七)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和社会评价,保证学位论文的先进性和前沿性,避免重复已有的工作,博士生导师可以根据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进行开题查新,查新方式及所用数据库可由各学科根据研究方向特点确定。

 

第三十四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博士生在开题报告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由学科组负责人或导师召集至少3名相关学科专家作为开题报告的专家委员会对开题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专家组成员、记录人和报告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存档于学科(或学院、系)并作为博士生论文年度报告和博士论文预答辩的必备材料。

 

第三十六条 博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按自然年进行年度考核。博士生的年度考核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年度报告给所属学科,在年度报告中须详细阐述论文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各学科应组织由导师或指导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至少3人的年度报告考核小组,对本学科的博士生年度报告进行评估,其形式可结合研究生的学术讨论或专题研究报告会进行。导师应对年度报告做出综合评估,督促研究生顺利开展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若导师认为该生不符合博士生培养条件,经导师(组)确认、学院审议、研究生院复议,课程完成者按博士结业处理,否则按博士肄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20179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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